商號遷移後請記得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房屋設立的商號已遷移了,房屋稅為什麼還是有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該局表示,房屋供自住住家使用,僅部分面積提供設立營業商號,如該商號有遷址、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等情形,且實際使用情形已變更為住家用,請記得於變更使用情形後,在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節省負擔。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可自當期生效;逾期申報或致稅額增加者,自次期開始適用;經核定後如果使用情形未變更,免再申報。請民眾把握時效,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