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得預先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並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取得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及第9款規定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且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減少徵納雙方退稅作業程序及減輕外國營利事業因溢扣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情形,財政部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及第9款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得於取得收入前,檢附相關合約、營業內容及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等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下稱淨利率及貢獻度),依該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國內營利事業甲公司簽訂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服務合約,雙方約定合約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A公司於取得收入前向國稅局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貢獻度,經審核合約等證明文件,取得之收入確屬勞務報酬性質,且係由A公司派員至甲公司提供勞務,勞務之提供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爰依該行業核定適用淨利率10%,貢獻度100%計算所得額。嗣甲公司支付A公司該筆勞務報酬時,依前揭核定之淨利率10%、貢獻度100%及扣繳率20%計算應扣繳稅款2萬元(100萬元×10%×100%×20%),較未申請前之扣繳稅款20萬元(100萬元×20%)大幅降低,減少A公司資金積壓情形,提高徵納雙方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