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喜歡開店當老闆,以手搖飲為例,113年被稱為史上最熱的夏季,人手一杯手搖飲已是街頭常態,手搖飲品牌更是如雨後春筍般創立,就有民眾來電詢問,想透過試營運試試市場水溫並炒熱氣氛,一定要先辦妥稅籍登記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當民眾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時,不論是否屬試營運,皆應在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另如經國稅局查獲未辦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將可能被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漏稅者,除追繳稅款外,亦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民眾不可不慎。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僅透過網路銷售,未開設實體店面,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貨物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未達4萬元起徵點時,民眾可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一旦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否則亦會與開設實體店面之營業人一樣,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開立實體店面營業時,務必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