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得否扣抵銷項稅額?報你知!


    某公司會計人員來電詢問,該公司承租房屋作為員工宿舍,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於申報營業稅時可否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若符合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規定之要件,亦即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營業人承租員工住宿之租金,如符合前揭財政部令規定之要件,其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相關水電及瓦斯費等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財政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規定,屬具酬勞員工性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承租房屋供員工住宿使用且符合上揭財政部110年9月9日解釋令規定,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未稅),該期水電費2,000元(未稅),甲公司營業稅係以2個月為1期申報,該期營業稅可申報扣抵上開員工宿舍租金所支付之進項稅額1,000元(10,000元x2個月=20,000元,20,000元x營業稅率5%=1,000元);但該期水電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100元(2,000元x營業稅率5%=100元)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