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撤回行政訴訟,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不服國稅局之復查決定及財政部之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及98條之2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上訴,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之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依下列時限前撤回訴訟,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1.起訴案,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
2.上訴案,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起訴或上訴階段,於前揭期限前將提起之訴訟撤回者,得聲請退還裁判費,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納稅義務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以疏減訟源,惟請務必於3個月內提出書狀向法院聲請,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