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係指: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
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義者,則屬非居住者,其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時,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舉例說明,甲房東旅居國外滿2年未入境已於111年度被遷出戶籍,房客乙營業人112年度每月5日給付甲房東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因甲房東屬非居住者,故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租金給付額扣取20%稅款10,000元,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給付租金起10日內(即當月14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注意所得人是否為居住者,以免扣繳及申報錯誤影響權益,又扣繳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採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