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終舉辦歲末尾牙活動,以購入原供銷售之商品且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轉供員工摸彩使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商品酬勞員工或饋贈,倘該商品購入時,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入帳,其所支付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因為該商品的用途已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使用而無償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前述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該商品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使用,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無償移轉該商品時,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買進原供銷售商品-電暖器10臺,進貨成本新臺幣(下同)10,000元,進項稅額500元,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年終尾牙時甲公司決定將該10臺電暖器作為摸彩贈品酬勞員工,則應按時價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購買5組餐具6,000元作為贈送客戶禮品,因購入時已決定作交際之用途,所支付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此禮品時,免視為銷售及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酬勞員工或交際餽贈客戶商品時,應特別注意該商品於購入時,如有將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於無償移轉時,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