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話詢問:在市場內承租攤位販售古早味甜品,因不熟法令,未辦稅籍登記,如今收到國稅局限期補辦通知,請問會被處罰嗎?小本經營,每日營業額不到新臺幣(下同) 1,000元會繳到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同法第45條規定,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一般飲食業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8萬元者,才須繳納營業稅;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則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就民眾所問事項加以說明,甲君在市場販售甜點,未依法辦妥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若甲君在接到國稅局通知限期補辦稅籍登記的催辦函後,在期限內至國稅局補辦登記程序,即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另國稅局依甲君營業時間、甜點價位、攤位面積等要件查定銷售額,經核算每月銷售額未達一般飲食業起徵點8萬元,免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攤商雖屬小本經營,每日營業額縱使不高,仍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請營業人在開始營業前記得先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