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之財務收支應有合法憑證及完備之會計紀錄,以符合免稅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機關團體之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機關團體如經查獲短漏報收入,除短漏報之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占核定全年收入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外,即屬會計紀錄不完備情形,當年度全部結餘款將被補稅,還會遭處罰鍰。

    該局指出,國稅局對個人或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年度所得稅列報捐贈扣除額或捐贈費用之資料,會運用在機關團體捐贈收入之勾稽查核,該局曾於查核轄內某協會之108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案件時,依通報資料查得該協會未將受領捐贈款項據實帳列收入,致辦理申報時短漏報收入150萬元及所得稅30萬元,遭該局以其會計紀錄不完備,未符合前揭免稅標準規定,就其全部結餘款補稅123萬元,並就漏稅額30萬元處罰鍰18萬元,該協會未提起行政救濟業經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詳實記載帳務,並如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