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診所開立非健保給付範圍的費用收據,應貼繳印花稅,以免受罰!


    牙醫助理林小姐詢問:牙醫診所向病人收取掛號費及義齒費等費用,並開立收據是否需貼繳印花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公私立醫療機構,承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收取醫療費所出具的收據,是免貼繳印花稅;惟醫療院所其所開立的假牙裝置費、植牙費、住院伙食費等,均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的費用收據,應於書立後交付時按金額千分之四計算印花稅額,依稅率計算之稅額如超過新台幣1元以上者,即應貼繳印花稅,如不貼繳印花稅或貼繳不足額者,除補貼繳印花稅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該局提醒醫療院所切勿心存僥倖而逃漏印花稅,一旦被查獲或經人檢舉將會依規定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喔!如果所書立的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繁多,不便逐件貼花、銷花,請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請帳號(https://net.tax.nat.gov.tw),經核准後,即可透過網路定期申報彙總繳納印花稅,讓網路替代馬路迅速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