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執行案件更正應納稅額,其繳納期限不變


民眾接獲稅單時,如對稅單所載內容有疑義,應於繳納期間內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切勿拖延至強制執行時才提出,造成自身的權益損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移送執行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查對更正事項,仍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稅捐稽徵機關會以更正後稅額通知行政執行機關更正執行,不會再展延原繳納期限重新寄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繳納加徵之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