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單不服可依法申請復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如果對復查決定不服,要提起訴願時,就必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如繳納確有困難者,可向稽徵機關申准提供擔保。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如對於核稅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可暫緩移送執行,惟若對於復查決定仍有不服,依法提起訴願,則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1/3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徒增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