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於建築中變更起造人名義,請記得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商於工程建造期間,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或以買方作為建造執照的原始起造人,讓買方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表面上看似沒有買賣移轉房屋所有權,但按實質課稅原則,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地稅局說明,為防杜建商以承受人(買方、交換人或受贈人)名義申請建照,或於房屋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使承受人成為使用執照登載的起造人並取得房屋所有權,也就是建商假藉委建之名,行買賣、交換或贈與移轉房屋之實,產生逃漏契稅之情形,政府已於88年修正契稅條例規定,如是以上述方式取得房屋者,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若不依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將被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並表示,若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因為承受興建中的建築工程後繼續出資建造完工者,則可申請免徵契稅,但應檢附出資證明,如工程合約書、建築工料發票、支付營造廠商價金並取得其開立發票之憑證,向地稅局申請免徵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