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在未拆除前應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在尚未動土的工地或鄰近地點搭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來促銷預售屋,惟不論是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籍課稅。

該局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故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等,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應於建造完成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並繳納房屋稅。若樣品屋或接待中心拆除後,也應立即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停止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