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暫緩移送執行的繳納稅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對稅務局核定補徵5年地價稅應納稅額不服,依法提起復查未獲變更,已在收到復查決定書30日內,循序依法提起訴願,欠稅是否就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欠稅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如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時,依法申請復查,於復查期間內,該欠稅就會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復查決定後,如仍有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為避免被強制執行,應先行繳納之應納稅額自110年12月19日起由「半數」調降為「1/3」。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收到稅單後,對於核定稅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填寫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於復查期間內,該欠稅就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經復查決定後,如仍有不服,可再依法提起訴願,惟需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否則該欠繳之全數應納稅額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