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分期、延期繳稅案件,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應於原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如有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者,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不因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稅而展延復查申請期限。

該局舉例說明,今(111)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4月1日至同月30日止,繳納期間末日適逢例假日又因應銀行業於5月2日(星期一)勞動節補假,截止日順延至同年5月3日(星期二)。甲公司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申請延期繳納3個月,經該局核准延期繳納期間至111年7月31日。如甲公司對於核定應納稅額仍有不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日111年5月3日之翌日起30日即111年6月2日前申請復查,並非以延期繳納期間屆滿日111年7月31日之翌日起算。

該局進一步表示,申請復查的期間係法定不變期間,並不因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而變動。納稅義務人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如對原核定之應納稅額不服,應注意仍須於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不因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而展延復查申請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復查而遭稅務局以程序不合駁回,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