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郵局買的印花稅票,未使用完可否至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稅?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印花稅票購買後未使用完畢,欲申請退稅,並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故無法申請退稅,只得留下將來繼續使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請納稅人多多利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即可免除未使用完之印花稅票無法退稅的困擾。印花稅大額繳款書除了可至稅捐稽徵機關開立以外,亦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帳號,經核准後,即可自行上網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非常省時又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