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復查提起訴願,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的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三分之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復查期間,該未繳納稅捐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復查決定後,如仍有不服,可再依法提起訴願。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及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之損害,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業經修正,將提起訴願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的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三分之一」,並自110年12月19日起施行。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修正施行前已移送強制執行或依修正施行前規定暫緩移送執行案件,仍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也就是依修正前規定繳納應納稅額半數而暫緩移送執行的案件,不得就新舊法差額申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