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通知非屬行政處分,不能作為行政救濟的標的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於非依稅法規定提出的申請案,稅捐稽徵機關仍會告知案件處理的情形,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依法不能提起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

該局說明,對於稅法未賦予民眾申請權的事項,稅捐稽徵機關雖無權責依申請人的意思作成決定,但會發函告知案件處理的情形,其性質上僅屬行政機關之單純陳述事實或理由說明,對申請人的權利或義務未發生任何影響,並非行政處分,因此不能提起行政救濟。舉例說明:甲君檢舉鄰居房屋增建逃漏房屋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有依法設立房屋稅籍,甲君對回復已依法課徵房屋稅的通知函提起訴願,因屬觀念通知性質,非屬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