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可減輕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今(110)年修正印花稅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的處罰規定,針對短漏貼及以總繳方式逾期繳納印花稅案件,增加罰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給予減輕處罰的規範,使裁罰更具妥適性並保障納稅者權益。

稅務局說明,依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不貼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的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如逾期繳納,將會加徵滯納金或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1倍至5倍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主要是基於納稅者權益考量,稽徵機關於查獲逃漏稅裁處罰鍰前,應審酌違規行為人承認違章且已補繳稅款的情況,適用合宜的裁罰倍數。所以,修正後就不同漏稅額的處罰並已補繳稅款等情形,給予減輕處罰的適用。